(2013)丰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0-09-29
案件名称
曹天祥与宋广军、毕思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天祥;宋广军;毕思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曹天祥,个体工商户。被告宋广军(曾用名宋广君),工人。被告毕思卯,工人。原告曹天祥诉被告宋广军、毕思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天祥,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天祥诉称:2011年5月6日,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与李东明、张兵因生意周转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与李东明、张兵均没有归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自2012年9月6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5日止),共计1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广军辩称:我是借款人是事实,借条上我也签字了,但主债务人是李东明,我没有使用该借款,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毕思卯辩称:借条上是四个人签的字,主债务人是李东明,我签字的时候只是说借款100000元,没说利息的事,原告应该起诉所有借款人,我没有使用该借款,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6日,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与李东明、张兵共同向原告曹天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曹天祥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正小写100000,月利息2分,用期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6日。”借条上有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及李东明、张兵在借款人处的署名,借条上落款日期为2011年5月6日。借款逾期后,李东明按月息2分支付给原告利息至2012年9月,其余借款本息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对原告曹天祥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如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3、借款应如何清偿。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出借人仅起诉共同借款人中部分借款人,经释明后,出借人坚持不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准许。该案中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及李东明、张兵向原告曹天祥借款100000元,意思表示真实,有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及李东明、张兵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仅起诉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与法律并无不符,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应当偿还借款本息。二、如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月利率20‰,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二被告依约定支付利息2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借款应如何清偿。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与李东明、张兵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其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成立。债务人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其中一人或者多人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宋广军、毕思卯偿还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军、毕思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天祥借款本息12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广军、毕思卯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曹天祥),并互负连带责任;下余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退还给原告曹天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