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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向代文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代文,方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05号原告向代文。委托代理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军,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太平。原告向代文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娜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代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屠传孝,被告方太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代文诉称,原告向代文向被告方太平提供木材,截止2013年4月17日被告共计欠下原告货款24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笔欠款被告已于2013年8月19日偿还136800元,余款108200元一直拖欠未付。2013年5月22日被告又欠下原告木材货款63200元并出具欠条,该笔欠款被告于2013年7月8日偿还27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向代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太平支付原告向代文欠款144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太平辩称,原被告是有买卖木材关系。被告方太平是欠了原告向代文货款,但很多是方太平的妻子在经手,因此对于具体的欠款金额不清楚。现方太平在服刑,没能力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向代文与被告方太平建立有长期买卖木材关系,由原告向代文向被告方太平提供木材,被告方太平支付货款。2013年4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方太平欠向代文木材款245000元,2013年8月19日被告方以支付转让金的方式支付136800元。2013年5月22日,方太平又向向代文出具1份《欠条》,载明欠向代文“木方货款”63200元,同年7月8日,方太平在该欠条上注明“支付270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方太平均未支付余款,原告向代文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现被告方太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述事实有欠条2份,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代文与被告方太平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代文向被告方太平提供货物,被告方太平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方太平共计欠货款308200元,后陆续支付货款163800元,尚有144400元货款未付,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方太平认为,自己不清楚具体金额,有些是其妻子在经手,因原告方出具的欠条均有方太平签名,方太平对此亦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向代文要求被告方太平支付1444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向代文支付货款144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方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