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23岁。被告鲁某某,女,汉族,21岁。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明安、人民陪审员余延礼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风俗,2012年农历10月22日,通过媒人杨晓燕付给被告彩礼钱40600元,2012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5月7日,与我一起在新疆打工的被告鲁某某自行离我出走,我报警后,经警方调查,发现被告有在宾馆住宿记录,给她打电话发短信QQ联系均不回复,通知被告父亲到新疆查找也没找到被告,原、被告两家已对退还彩礼达成协议。现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鲁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5月,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被告鲁某某与原告何某某不辞而别,现下落不明。原告何某某发现鲁某某失踪后,一边报警,一边通知被告鲁某某父亲鲁某甲到新疆一起多方查找,但查找未果,原告庭审中称警方通过调取宾馆入住信息,发现被告有在宾馆住宿的记录。现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鲁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另查明,在庭审中,原告何某某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载明,康法林(甲方)之子何某某与鲁某甲(乙方)之女鲁某某结婚,甲方按当地风俗于农历2012年10月22日通过媒人杨晓燕付给乙方彩礼钱40600元,因何某某与鲁某某感情不和,鲁某某于2013年5月7日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乙方家人多次劝说,鲁某某不愿意回家,为此何某某要求与鲁某某离婚,双方就返还彩礼40600元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自何某某与鲁某某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将彩礼钱40600元一次性返还甲方,双方再无任何纠纷。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有彼此关爱、理解与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婚前相识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薄弱,在外打工期间,被告采取独自离开原告的方式逃避夫妻义务,经原告及被告家人查找无果,被告始终不与原告联系,在此情况下被告父亲也同意其女与原告离婚,并与原告母亲达成返还彩礼协议,综上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彭 威审 判 员 汪明安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