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廖文彬与蔡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彬,蔡碧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8211号原告廖文彬,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美娟,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碧英,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仰宁,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惠贞,女,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彬诉被告蔡碧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廖文彬负担。审判长 李佐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颖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