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来喜、冯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来喜。被执行人冯晶(系王来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16995元、违约金9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435元、执行费748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来喜、冯晶的应得收入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