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2号原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俊,总经理。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惠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价值4500000元的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且提供了青房权证邵庄字第2012049**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存款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