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民申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与梁楚敏、岑溪市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梁楚敏,岑溪××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法定代表人:马耀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岸,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楚敏,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岑溪××。委托代理人:林钦坤,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溪××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法定代表人:黄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楚敏、岑溪××永业成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梧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