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4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宣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樊家杰,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尚军,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宣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犯失火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范某某在其岳父坟头祭祀时,因燃烧冥纸等物不慎留下火种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442亩,直接经济损失91.67万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马林海代理审判员 陈 菲代理审判员 洪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