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王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王晓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李玉军,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晓华,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李玉军诉被告王晓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军于2013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玉军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9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