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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民一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起平与张永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江,张起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江,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丛晓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起平,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永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成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购买了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开发的楼房,原告居住在一楼,被告居住在二楼。原告购买房屋后进行了装修。2011年2月4日,被告家中漏水渗透至原告家中,导致原告部分装修损毁。2011年4月15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原审诉讼中,依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荣成市价格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失数额为2496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等在案为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家中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被淹、财产受损,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其损失价值以鉴定意见为准。被告提交的照片及书证不能证明水是从三楼渗漏,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永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起平房屋损失款项2496元;二、驳回原告张起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2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元。上诉人张永江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所购房屋未开通自来水及暖气,不会产生漏水,被上诉人家中被淹是因为上诉人的楼上三楼房屋漏水至上诉人家中后,又从上诉人家中渗漏至一楼被上诉人家中,而三楼房屋亦属于被上诉人所有,故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起平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于二审中提交了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四份及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载明涉案嘉园小区1号楼3单元101、301室均为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购买的201室系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未开通自来水及暖气,2008年4月对暖气进行试压合格后将涉案房屋交付该村村民委员会。上诉人拟以此证明造成被上诉人财产受损的漏水原因不在上诉人。经质证,被上诉人认可上述301室房屋系其购买,但对证明的其他内容不予认可。另,被上诉人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其系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自来水管理员,在2011年正月初二被上诉人家中漏水,其到现场查看,发现屋内有大量积水,大厅暖气片的活结螺丝松动,漏水的原因可能是该螺丝松动导致原存在暖气片中的水泄露。上诉人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另查明,为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依法到上诉人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勘验结果为:上诉人家中处方天然气管道上端有白灰脱落痕迹,下端有白灰淤积;我是西侧顶棚及墙体有浅谈水痕。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家中渗水至被上诉人家中导致其财产受损,事实清楚。上诉人虽主张被上诉人所有的三楼房屋漏水至上诉人家中,进而导致被上诉人一楼家中漏水,但其提供的荣成市港西镇北港西村村民委员会及荣成市石岛湾荣兴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漏水原因,且从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看,上诉人家中屋顶并无大量漏水痕迹,只存在少部分水痕,结合证人张某关于现场漏水情况及漏水原因分析的证人证言,均无法认定上诉人家中漏水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所有的三楼房屋漏水所致,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楼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永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智慧代理审判员  刘 茜代理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