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蕴华与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蕴华,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张蕴华,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满族,深圳市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张新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玲,女,汉族,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蕴华诉被告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静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