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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森与李*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府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镇*村*村。被执行人李*梅,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镇*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森与被执行人李*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杨*森返还结婚时索取的彩礼现金10800元、金手镯一只(54.287g)、金项链一条(27.95g)、铂金钻戒一支(522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梅于2013年12月16日将上述款物自动履行,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