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杜长娥与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娥,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商初字第1734号原告杜长娥,女,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徐州市恒盛钢模站业主。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娥被告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杜长娥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杜长娥承担。审 判 员  何雪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