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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辖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辖初字第000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陈某认为其与原告结婚后,均居住在其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浦乐街三厅门17号的家中,近期原告才回如东娘家生活,其始终没有在如东县掘港镇居住过,被告的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福建省连江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陈某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称其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对此未持异议,所以,原告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克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