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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邹殿福与杨忠玉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殿福,杨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邹殿福被执行人:杨忠玉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553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忠玉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东路信用社的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