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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民初字第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沈学军与孟怀芳、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军,林松,孟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0540号原告沈学军,男,44岁。被告林松,男,59岁。被告孟怀芳,女,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学军与被告林松、孟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学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松、孟怀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学军自愿撤回对林松、孟怀芳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沈学军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升审 判 员  牛进国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金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