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开民初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坚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开民初字第0359号原告王坚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楼华邦国苑1楼。负责人沃军,总经理。原告王坚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坚生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生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王坚生负担。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