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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汤顺德与汤志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顺德,汤志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汤顺德。电话。被申请人:汤志常。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汤志常驾驶肇事的鲁L/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保险理赔款3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汤志常驾驶肇事的鲁L/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在交警五莲大队停车场。二、冻结被申请人汤志常驾驶肇事的鲁L/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3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