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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刑二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何巨集资诈骗罪,何巨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刑二终字第13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巨。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巨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浙绍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何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集资诈骗部分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何巨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承建工程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骗取赵某甲、骆某、应某、郦某等1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共计人民币1529.8万元,除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279.55万元,实际骗得1250.25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担保人已代为归还。何巨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投资工程等。(二)合同诈骗部分2009年8月,被告人何巨挂靠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诸暨市承乐化纤厂厂房工程期间,向杭州鼎均钢材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同月20日,何巨加盖伪造的“诸暨市承乐化纤厂”公章及“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与杭州鼎均钢材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收到该公司交付价值为66.75万元的钢材、线材,并从诸暨市承乐化纤厂结算工程款后,仅支付货款30万元,拒不支付余款36.75万元。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何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2)扣押在案的号牌为浙D×××××车辆一辆,在判决生效后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3)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何巨上诉提出:(1)一审未认定其构成自首不当;(2)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有误;(3)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应当认定构成立功;(4)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要求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集资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赵某甲、骆某、应某、郦某、金某乙、杨某乙、赵某乙、蔡某、周某乙、陈某、钟某、杨某丙、丁某、方某、周某丙等的陈述,证人周某甲、詹某、王某甲、罗某、章某、杨某甲、王某乙、俞某等的证言,借条,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何巨的工行、农村合作银行、农行账户明细,冻结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0000000认定被告人何巨合同诈骗的事实,有证人吴某、金某甲等的证言,钢材购销合同,承乐化纤厂钢筋配料单、鼎均公司送货单、诸暨市承乐化纤厂委托书、对账单、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启用集团新防伪印章的通知、拱墅法院调查笔录、民事裁定书、印章鉴定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巨对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对每笔犯罪数额的认定均有被害人陈述、相应书证借条、部分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巨对每笔犯罪事实均有供认。故何巨对犯罪数额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并掌握何巨的犯罪嫌疑后,对其进行讯问,何巨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何巨有检举揭发他人行贿、受贿的犯罪线索,但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立功。故何巨要求认定其构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何巨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爱明代理审判员  胡华锋代理审判员  廖勋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晓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刑二终字第132号缓急: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抄送:拟稿单位和拟稿人:刑二庭拟稿时间:2013年12月16日份数:40份校对人主题词:标题:关于诸暨市被告人何巨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上诉)一案的刑事裁定书(此页无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