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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布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布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437号原告: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林贤路1269号。法定代表人:方亮元。被告:浙江布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安康路。法定代表人:杨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布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布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创兴精细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