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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汪某某、张某某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潞执字第11号申请人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汪某某,男,1986出生,汉族,住潞城市。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潞计生征决(2013)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潞计生征决(2013)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潞计生征决(2013)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潞计生征决(2013)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申志芳审判员  李艳琼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