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朝富故意杀人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137号王朝富:你为故意杀人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所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理由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你无视国法,酒后因看电视等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随后用木棒打击熟睡中的妻子付XX的头部,致付XX颅脑损伤死亡,后又将付XX尸体掩埋于自家灰坑内,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鉴于本案系夫妻间因家庭纠纷所引发,对你已酌情从轻判处。关于你提出刑讯逼供及原判认定你用木棒打击妻子付XX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所作判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