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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王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东海县人民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5月22日13时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海县某某镇236省道与310国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苏GGE×××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的医疗费被告未作赔偿,为维护原告的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对事故无异议,现在没有钱,愿意分期赔付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13时许,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海县某某镇236省道与310国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王某某驾驶苏GGE×××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药费19401.21元,在东海县某某中心卫生院住院20天,花医药费7518.2元,其中合作医疗补偿6135.47元,原告实际支付医药费20783.94元。另查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苏GGE×××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认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自觉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份额。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20783.94元,其中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外按责赔偿原告医药费5391.97元(10783.94÷2)元。其它损失可在鉴定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外的医药费5391.97元,合计1539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敏娜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时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另行催交。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纳。交款后将交费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本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2、如通过建设银行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收款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东海县建行新建分理处帐号:320016572380599999993、如通过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收款人:代理地方财政非税收入暂挂款户开户银行:江苏省东海县建行新建分理处帐号:10132065723831331000990011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