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凤英与被执行人符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英,符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桃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许凤英,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栗子山村。被执行人符国正,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甘泉山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凤英与被执行人符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27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954.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6元、执行费50元,合计4830.32元,被执行人符国正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符国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凤英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许凤英与被执行人符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杨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钟 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