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心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广春,男,1963年出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告王辉,男,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官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收取400元,退回400元,由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田济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