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溧阳市苏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溧阳市苏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229号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路镇薛港村。法定代表人陈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苏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沛镇。法定代表人狄泳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俊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苏盛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