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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露,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