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露,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