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钟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郭婷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1998年4月30日经自由恋爱结婚,1999年10月1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钟小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原告独自抚养小孩12年,原、被告分居六年,感情确已破裂,特具状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明,拟证实原、被告结婚的法律事实。2、村委会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自2007年12月起,夫妻长期分居。被告钟某某辩称,原、被告自2008年农历正月分居,为了小孩,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答辩人要求抚养小孩。被告钟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被告未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因双方认可分居时间是2008年农历正月,因此,本院认定夫妻分居时间为2008年农历正月。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于1997年在广东相识并自由恋爱,1998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1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钟小某。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原告独自抚养小孩十二年,原、被告自2008年农历正月起,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价值20万元,债务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近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愿意随被告生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应由被告抚养适宜。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归被告所有,原告所占部分抵作小孩抚养费。债务由被告钟某某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钟新灵由被告钟某某抚养成年;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归被告钟某某所有;四、债务5万元由被告钟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