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封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封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医生,住封丘县陈桥镇陈岭新村。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7月3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0月1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由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从非正规途径购进十盒华佗骨康胶囊放在陈岭新村其自家的卫生所内销售,2013年5月16日被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查询,未能查到李某某销售的假药上所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封丘县药监局所提供的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周永峰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一、二、三、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怀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利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