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于和平与常亚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和平,常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于和平被执行人常亚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和平与被执行人常亚香民间借贷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218号调解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常亚香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和平借款本金3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申请执行费371元。2013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亚香于2014年7月15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于和平1万元,余款定于2014年10月15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和平与被执行人常亚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王金奎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