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彭元吉,彭元春与彭恭烈、彭恭敬、彭恭慧、贺学进、贺崇林、贺明春、贺明英、贺明玉、贺明凤、金堂县五凤镇人民政府分家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元吉,彭元春,彭恭烈,彭恭敬,彭恭慧,贺学进,贺崇林,贺明春,贺明英,贺明玉,贺明凤,金堂县五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元吉,女,汉族,1946年8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元春,男,汉族,1944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恭烈,男,汉族,1948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恭敬,男,汉族,1950年7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恭慧,女,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学进,男,汉族,1933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崇林,男,汉族,1946年12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明春,女,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明英,女,汉族,1955年1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明玉,女,汉族,1959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明凤,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金堂县五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五凤场镇。法定代表人:林方春,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彭元吉,彭元春因与被申请人彭恭烈、彭恭敬、彭恭慧、贺学进、贺崇林、贺明春、贺明英、贺明玉、贺明凤、金堂县五凤镇人民政府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元吉、彭元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