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24-1号原告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立胜,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伯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CRM3622型号矿渣磨一台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所有的CRM3622型号矿渣磨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