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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商初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夏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夏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278号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玉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松,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宝应博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宏宙代理审判员  华继权人民陪审员  孙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