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熊美昌与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熊美昌,工人。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美昌与被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美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美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美昌负担。审 判 长 徐寿海审 判 员 曹益武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