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13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帅小红与被告周久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小红,周久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313-3号原告帅小红,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久高,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小红与被告周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帅小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帅小红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久高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小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帅小红负担。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