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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桑法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唐纯宝与石帮家、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纯宝,石帮家,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桑法民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唐纯宝,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下岗工人,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石帮家,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苗族,桑植县国税局干部,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钟林,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桑植县国税局干部,桑植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桑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石帮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帮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帮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尚家坪分理处账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