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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王素莲与被告曲海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王素莲,曲海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76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王立,男,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素莲,女,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曲海绪,男,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王素莲与被告曲海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王素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王素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王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晓青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 鑫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