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春海、林青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春海,林青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741号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炳珠。被告李春海。被告林青,1968年8与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海、林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南宫市鑫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张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