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茅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见凤,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龙庄源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