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宝军、高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宝军,高维新,陈金库,孙凤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宝军,男,1966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振兴镇仁义村二组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维新,男,1972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振兴镇仁义村二组7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库,男,1963年5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振兴镇沙河村三组20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利,男,1960年5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振兴镇沙河村四组。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宝军、高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审原告姜宝军、高维新提出上诉,但在开庭审理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姜宝军、高维新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姜宝军、高维新负担;退还上诉人姜宝军、高维新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飞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贾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