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拟稿:签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刑初字第6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5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叶某利用封建迷信,在衢州市黄家乡新铺村165号家中摆放菩萨像,谎称他人有灾邪等,以祭拜菩萨、替人消灾等名义骗取钱财。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先后骗得周某乙、郑某等人现金共计24050余元及水果等财物,具体如下:1、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叶某先后两次谎称郑某小孩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得郑某现金红包共计3600元。2、2011年夏天,被告人叶某在郑某母亲治疗眼疾过程中,以消灾为由先后骗郑某及其母亲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取郑某及母亲现金红包共计3100元。3、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得知王某母亲生病,便谎称王某母亲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得王某一个200元现金的红包。4、同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谎称叶小英丈夫有难需到其家包红包拜菩萨,从叶小英处骗得一个现金200元的红包。5、同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被告人叶某多次谎称叶小英小孩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先后骗得叶小英现金红包共计800元。6、2012年农历四月初八,被告人叶某谎称王母娘娘过生日需拜菩萨为由,骗取郑某现金红包500元。7、同年4-5月份某日,被告人叶某谎称王某丈夫有难需到其家包红包拜菩萨,骗取王某现金红包共计400元。8、同年6月,被告人叶某在琚某女儿治病过程中,以消灾除妖为由骗琚某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共骗取琚某现金红包共计2600元。9、同年9月,被告人叶某谎称郑某小孩有“邋遢气”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取郑某现金红包共计1600元及水果糕点等财物。10、2012年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叶某谎称鲁某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先后三次共骗取鲁某现金红包共计1200元。11、2013年年初,被告人叶某向周某乙谎称要其为市区斗潭“傻子”和农贸城“呆子”求保佑,要周某乙到家中拜菩萨,骗得周建贞四个均为2000元现金的红包,共计8000元。12、同年初,被告人叶某谎称刘某乙及家人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得刘某乙现金红包共计1200元及水果、糕点等财物。13、同年4月,被告人叶某谎称王某哥哥有难需到其家中包红包拜菩萨,骗得王某现金红包共计400元。14、同年9月,被告人叶某得知琚某女儿生病,谎称对方有难,让周某乙联系琚某来拜菩萨、骗得琚某现金红包两个,共计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收条,被害人周某乙、琚某、周某丙、郑某、刘某乙、鲁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蒋某甲、周某甲、余某、刘某甲、朱某、蒋某乙、杨某、蒋某丙、蒋某丁、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向受害人退还相应的违法所得,该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情况说明及收条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回相应的违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五、随案移送的账本予以保存,人民币6980元、存折3本、酒8瓶退回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叶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和社区矫正。审判员 刘新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慧附页: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衢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地址:衢州市区世纪大道677号,电话:385****,38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