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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某(曾用名蒲生宏)。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黄某以原判决不准离婚,二审不能直接判离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金 丽审 判 员  曾美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云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