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伦与邵明书、赵伍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邵明书,赵伍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05号原告:王伦,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安徽省××城镇东环路××号。被告:邵明书,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山村××队××号。被告:赵伍传,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队××号。原告王伦诉被告邵明书、赵伍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明书、赵伍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伦诉称:邵明书于2012年11月26日向王伦借款20000元,经多次索要,邵明书及担保人赵伍传分文未付。要求邵明书、赵伍传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1728元(利息截止2013年11月4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王伦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王伦、邵明书、赵伍传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民间借贷协议书原件等证据。邵明书、赵伍传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邵明书从王伦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20‰,借款期限一个月,赵伍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邵明书、赵伍传向王伦出具了借条,并与王伦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书,三方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权利义务及保证担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邵明书、赵伍传未归还借款本息,王伦诉至本院。庭审中王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邵明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判决生效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赵伍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伦与邵明书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伦与赵伍传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均合法有效。邵明书、赵伍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王伦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明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王伦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2年11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二、被告赵伍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邵明书、赵伍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仕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飞腾附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地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地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