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桌灵、博罗县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桌灵,博罗县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核稿人呈批钟云峰2013年12月16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云峰2013年12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中文,男,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成英,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廖太礼、王会平,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桌灵,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博罗县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温利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负责人邹夏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朱小红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148013.42元。2、判令被告三在112.2万元的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款项,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答辩意见与被告三的意见一致。被告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因原告是学生,无城镇固定收入,其不属于在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农村居民,因此,其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损失不应得到支持。2、后续治疗费过高且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发生并确定后再另行主张。3、护理费应按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且以住院天数42天为准。4、营养费偏高,由法院酌情支持。5、原告请求交通费1260元,缺乏正式发票,应以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核实。6、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请求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予以降低。7、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我公司无须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16时50分,在博罗县罗阳镇小罗路金河工业区路段,被告一驾驶粤l×××××号大客车碰撞到行人原告,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二是肇事粤l×××××号大客车的所有人,被告一是被告二雇请的司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被告一属于执行职务。该车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率。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2天。原告的医疗费已由被告二支付,另,被告二支付了现金5000元给原告。原告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加强陪护。2013年10月9日,原告方自行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刘某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刘某共3颗牙齿缺失,其安装义齿的费用需1500元/颗,每五年更换安装义齿一次,更换至60岁。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另查明,原告属农村居民户口,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寿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博罗长城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博罗长城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父母经营机械加工店,从2012年2月开始至今,原告随其父母租住在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小罗公路二公里处曾寿红的房屋,原告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6月在博罗长城学校初中部就读。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二是肇事粤l×××××号大客车的所有人,被告一是被告二雇请的司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被告一属于执行职务,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二负责赔偿。因肇事粤l×××××号大客车在被告三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二已支付给原告的现金5000元,应予以扣减。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原告虽然属农村居民户口,但是,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曾寿红的身份证复印件、博罗长城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博罗长城学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父母经营机械加工店,从2012年2月开始至今,原告随其父母租住在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小罗公路二公里处曾寿红的房屋,原告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6月在博罗长城学校初中部就读。据此,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经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共3颗牙齿缺失,其安装义齿的费用需1500元/颗,每五年更换安装义齿一次,更换至60岁。从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鉴定开始计算,原告每五年更换安装义齿一次,更换义齿至60岁即至2058年11月1日,共需安装更换义齿10次。由此计算,原告的安装更换义齿的后续治疗费共为45000元(1500元/颗×3颗×10次)。关于护理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住院期间42天的护理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原告请求赔偿出院后3个月的护理费,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因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需加强营养的意见,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营养费21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因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故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赔偿交通费126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过高,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121053.42元(祥见附表)。首先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80153.42元;不足部分40900元,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三共计应赔偿121053.42元给原告,扣减被告二已支付给原告的现金5000元,仍应赔偿116053.42元给原告。被告二已支付的原告的医疗费及已支付给原告的现金5000元,被告二可另行向被告三请求理赔。被告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16053.42元给原告刘某。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被告博罗县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共同负担1300元,原告刘某负担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杨文娟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4500010000350003、营养费15001500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210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60453.4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453.42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50050012、住宿费13、护理费4200420014、误工费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5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购买坐厕椅等费用)80153.4220、鉴定费23002300合计121053.42409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