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方强、章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方强,章飞,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华正,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53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吴坚。被执行人:林方强。被执行人:章飞。被执行人: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法定代表人:李华正。被执行人:李华正。被执行人:项建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方强、章飞、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华正、项建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方强、章飞、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华正、项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工商、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人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已被本院查封,但该厂房由于实际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目前暂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林方强、章飞、温州永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华正、项建国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另应负担案件诉讼费4300元及案件执行费。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5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