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宋清福与王凤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委托代理人崔盛林,男。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上诉人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本院多预收的187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