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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金彩娥与叶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彩娥,叶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金彩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彩娥诉被告叶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彩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彩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