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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明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9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XXX。2009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李明东去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天悦沐足员工宿舍,通过翻窗户的方式进入206房间,盗走被害人廖满桃1部苹果牌IXXXXX4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850元)、1个绿色手提包(约价值260元)、现金约100元等财物,得手后,李明东逃离现场。同年7月20日19时许,李明东在东莞市东城牛山横坑村一巷子里被孙明斌认出并被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李明东的住处起回涉案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满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明东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明东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明东在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棠代理审判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陈伟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