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上虞市越剑化工有限公司诉上虞中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0720-1。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曹娥街道舜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8451936-3。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滨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