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112号原告:胡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某某,女,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扬梅 搜索“”